云南兰盾门业有限公司

云南保山宏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兰盾门业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5民终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保山宏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218932257Q。
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办事处同仁街九隆名居俪苑。
法定代表人:张中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荣、李加伟,云南金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兰盾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217664510Y。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工业园区上蒜片区18号。
法定代表人:应福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勇,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云南保山宏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兰盾门业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2019)云0502民初4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当,且将云南兰盾门业有限公司的调解意见作为判决依据错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2019)云0502民初48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云南保山宏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杨仙道
审 判 员 杨 梅
审 判 员 黄映瑾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继斯
书 记 员 段 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