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926民初1620号
原告:***,男,1974年6月29日生,汉族,湖北省监利县人,住湖北省监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洐延,云南谦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大理集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涧县南涧镇金龙路82号。
法定代表人:杨立轩,系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大理集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杨振,系破产管理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进兰,云南展腾(南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文刚,男,1979年2月14日生,汉族,云南省西山区人,系大理集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部经理,住昆明市西山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云南兰盾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晋宁区工业园区上蒜片区。
法定代表人:应福华,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普光友,男,1984年8月3日生,彝族,云南省元江县人,系云南兰盾门业有限公司员工,住玉溪市元江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雷国清,男,1971年10月23日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湖南省临湘市,现住昆明市五华区。
原告***诉被告大理集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通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大理集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云南兰盾门业有限公司、雷国清为第三人,本院决定追加云南兰盾门业有限公司、雷国清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原告已与第三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周宜丽
人民陪审员 何银华
人民陪审员 杨 辉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鲁泽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