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格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格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民初3584号
原告: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国际创新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3791058J。
法定代表人:蒋延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晓亚,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嘉怡,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格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北关正街********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311021263T。
法定代表人:张增利。
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格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7.56元,减半收取计383.78元,由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莘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