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兰县利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与***排水事业保障中心、***利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127民初2014号
原告:***,女,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业农村局职工,住***,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玉,黑龙江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玉,黑龙江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排水事业保障中心,住所地***木兰镇。
法定代表人:谢修国,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欣,***维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利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木兰镇团结村。
法定代表人:李莲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俊杰,***杰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利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排水事业保障中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2020年9月2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柴玉柱
审 判 员  张殿友
人民陪审员  王洪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于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