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科华软件有限公司

马鹏与新疆新科华软件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新0103执2344号
申请执行人:马鹏,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新疆新科华软件有限公司,所地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长江路383号东方花园1栋15层D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马鹏与被执行人新疆新科华软件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民终16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新科华软件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65310.46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新科华软件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88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魏震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