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3民初6574号
原告:马鹏,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回族,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新科华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沈建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鹏与新疆新科华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科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该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毛博
人民陪审员*霞
人民陪审员*跃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