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新0106执1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新科华软件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新疆浦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9)新0106民初34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请求为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案款277128.25元,执行费4057.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标的为277128.25。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措施:
1、2021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
2、2021年2月2日、2021年3月2日, 2021年3月16日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不动产信息、互联网银行信息、证券信息、工商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此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的任何财产信息;
3、2021年1月7日前往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及土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及土地的相关登记信息,均有多家法院查封及抵押,根据本案执行标的及申请执行人的确认,依法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新疆浦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天山区体育馆路XX号XX栋X层XX房产及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由于该房产有查封及抵押,故不适宜处置;
4、2021年3月17日前往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对执行人新疆浦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被执行人新疆浦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福克斯牌×××号轿车,金杯牌×××号小型普通客车,梅赛德斯奔驰牌×××号汽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2年。因无法实际控制该车辆变现,故仅在相应权力机关办理查封业务(轮候查封);
5、前往被执行人在住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808号怡和大厦A座22楼查询被执行人相关信息,该公司未正常营业,且无人上班,本院联系被执行人单位留守人员,对方称自己是该公司的员工,公司已经没有员工了,留下来就是配合蔡青巍处理公司后续事务的,且公司的车辆及房产都被多家法院查封,并向本院出具了情况说明,公司没有经营,员工全部离职,且无可供执行财产;
6、本院已依申请人申请向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对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3月17日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雷 俊
审 判 长 王 灵 燕
审 判 员 阿布都克依木
书 记 员 木 合 甫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