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执保80号
申请人:成都市智讯联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刘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钢,四川文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博文,四川文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新科华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沈建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审理申请人成都市智讯联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新科华软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市智讯联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新科华软件有限公司的财产在69492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根据本院(2021)川01知民初73号之一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新科华软件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乌鲁木齐人民东路支行帐户(xxxxxxxx)。冻结限额69492元,冻结期限一年。
如需续冻结,申请人须在本次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审判员 何开元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