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46676号
原告:新疆新科华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沈建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振莹,上海汉盛(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纬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张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斌,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新科华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天纬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新疆新科华软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新科华软件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杨凤新
人 民 陪 审 员 付维嘉
人 民 陪 审 员 肖淑萍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刘丝雨
书 记 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