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科华软件有限公司

新疆新科华软件有限公司与天纬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46676号



原告:新疆新科华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沈建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振莹,上海汉盛(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纬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张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斌,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新科华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天纬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新疆新科华软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新科华软件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杨凤新

人 民 陪 审 员   付维嘉

人 民 陪 审 员   肖淑萍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刘丝雨

书  记  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