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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科力通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唐山钢铁集团微尔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03民初19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首科力通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唐山钢铁集团微尔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首科力通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036元,由原告北京首科力通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雪峰
书记员 刘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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