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科力通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首科力通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唐山微尔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韩亚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03民初198号
原告:北京首科力通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政府院外西侧。
法定代表人:马连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唐山微尔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龙泽南路55号。
法定代表人:万海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韩亚,唐山微尔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唐山市。
被告:**,唐山微尔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唐山市。
被告:**,唐山微尔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唐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首科力通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唐山微尔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韩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首科力通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870元,由原告北京首科力通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