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路梦祥、***等与石家庄市国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鹿民一初字第439号
原告路梦祥、***等30人。
诉讼代表人路梦祥。
诉讼代表人***。
被告石家庄市国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泽县乘马村西。
被告河北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获鹿镇城东小区。
法定代表人程亲堂,公司经理。
被告赵志宾。
委托代理人林秋冬,河北天诚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增录。
被告李春祥。
原告路梦祥、***等30人与被告石家庄市国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赵志宾、河北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增录、李春祥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姬文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表人路孟祥、***,被告赵志宾的委托代理人林秋冬,被告王增录、李春祥及河北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亲堂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石家庄市国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路梦祥、***等30人诉称,2012年赵志宾借用石家庄市国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和河北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承包了鹿泉区上寨乡卫生院北楼工程,随后赵志宾又将工程违法分包给王增路、李春祥。被告王增录、李春祥招用原告等30人在该工地施工,现工程已完工。被告赵志宾、石家庄市国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和河北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仍欠原告等30人工资款24304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款243040元。
被告河北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对赵志宾借用国泰资质承包卫生院北楼工程欠款一事无异议。赵志宾借用鹿鑫资质承包卫生院业务用房有异议,理由是卫生院所有工程在2013年6月底已经全部完工,在2014年4月份赵志宾找我司称以国泰名义承揽卫生院工程,欠工人工资,卫生院将钱打入国泰账户后,国泰恶意拖欠,现在卫生院同意支付工程款,但赵志宾不敢让卫生院将钱打入国泰,怕国泰继续恶意拖欠。赵志宾想用我司账户把剩余尾款打入我司账户,当时我司同情赵志宾及打工工人,就将账户借用给赵志宾,所以同意免费帮助赵志宾及受害工人。卫生院是政府出资工程,手续要求严格,我司于2014年配合赵志宾把手续办全了,补办了政府打款必要的手续,尤其是将已完工的业务用房工程合同将日期提前到了2012年10月1日,实际日期为业务用房等工程完工后半年即2014年4月份,后卫生院在2014年5月2日打款5万元,2014年8月5日打款4.5万元,2014年10月11日打款10万,共计19.5万元。到我司账户的钱已经全部支付给赵志宾。我司仅仅是帮忙,没有受益。我司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赵志宾辩称,1.同意鹿鑫答辩意见。2、鹿鑫就是帮助我方,不应由鹿鑫承担责任。3、我方借用国泰资质承包卫生院北楼工程是事实,在卫生院所有工程完工后因国泰恶意拖欠在没有办法情况下,请求鹿鑫给予帮助。4、对拖欠原告等30人工资我方认可(具体欠款数额由王增录、李春祥具体负责记工,具体欠款数额以王增录、李春祥记录为准)。5、我方向卫生院索要上述工资款,卫生院在2012年将248000元已经打入国泰账户。国泰迟迟不给,我方会同王增录、李春祥多次找国泰索要,国泰一直找借口推脱,故原告等人工资至今不能发放,我方认为国泰应予以支付所欠原告等人工资。
被告王增录、李春祥辩称,我们找原告等30人去卫生院施工的,同意赵志宾意见。共欠原告243040元,具体每个人的欠款数额属实。
被告石家庄市国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8日被告赵志宾借用石家庄市国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与鹿泉市上寨卫生院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赵志宾将工程转包给被告李春祥、、王增录。李春祥、王增录组织原告路孟祥、***等30人进场施工。根据工程进度上寨卫生院将部分工程款转付给石家庄市国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国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收到工程款后未给付赵志宾,赵志宾也未与王增录、李春祥结算,致使拖欠工人工资。赵志宾为避免上述情况再次发生,通过河北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又与上寨卫生院签订施工合同。上寨卫生院根据施工合同将工程款转付河北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帐户。河北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该款项后将所有款项给付赵志宾。2014年12月5日王增录、李春祥书写欠条”欠路孟祥等人上寨卫生院工程工人工资款243040元元整,待向赵志宾、石家庄国泰公司、鹿泉鹿鑫公司要汇款后支付。王增录、李春祥”。各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等人工资,原告为此诉至本院。
基于上述事实,围绕相关证据,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增录、李春祥为原告等人出具欠工资情况的证明,能够证实欠原告工资数额为243040元。被告王增录、李春祥非法承包此工程,并作为实际施工组织者,也是本案的转包工程的直接受益人,应当对工资款承担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被告石家庄市国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将资质出借给赵志宾,赵志宾将工程违法转包给王增录、李春祥,赵志宾与石家庄市国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河北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将通过帐户转付款项全额给付赵志宾,并未从中赢利,故不应承担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增录、李春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路孟祥、***等30人工资总计243040元(具体名单及金额附后)。被告赵志宾与石家庄市国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5元,减半收取为1372.5元由被告石家庄市国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赵志宾、王增录、李春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姬文鹏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金 鑫
姓名金额(元)
张燕飞15000
张月珍9000
梁彦茹4275
李春玲12000
路俊立9000
王立峰4275
张生军4050
***4050
宋汉爱9300
赵辉2550
赵建增2550
郝利霞2550
许梅枝2550
赵志贵2550
董春玲2550
王群英2550
母广玉2550
许景艾15450
王俊波9300
路孟祥18600
张子恩10500
张瑞敏15000
毕留文5000
张玉书27000
姜彩芝12800
毕秋文7000
张伟2550
董晚学5050
史俊民13440
杨清波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