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易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3民初6216号 原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道办事处水龙王工业园工业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易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345号。 法定代表人:强兵。 原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易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尚未预交。 审 判 员 尚然然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房 健 书 记 员 邢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