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5761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被申请人:北京易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强兵,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北京易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北京易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通州台湖分公司、被告**、被告***、被告李国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易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498550.86元予以查封、冻结。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2021)京0112民初57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北京易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498550.86元。本院据此对被申请人北京易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XXX的账户内5498550.86元予以查封。申请人***于2022年8月25日向我院申请续行冻结上述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易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XXX的账户内5498550.86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薛 兵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