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4024民初191号
原告:加那比力·努尔吉马,男,1983年1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留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留县法律援助中心。
被告:新疆佳迪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加那比力·努尔吉马与被告新疆佳迪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加那比力·努尔吉马于2020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加那比力·努尔吉马因证据不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加那比力·努尔吉马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加那比力·努尔吉马负担。
审 判 员 马 莲 花
二〇二〇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 宝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