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佳迪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与新疆佳迪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4024民初181号     
 
原告:***,女,1990年1月2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巩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留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留县法律援助中心。
被告:新疆佳迪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新疆佳迪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证据不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马 莲 花
 
 
 
二〇二〇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 宝 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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