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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百润佳华商贸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美宜佳商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民初1365号之一
原告:乌鲁木齐市百润佳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头屯河公路2345号新疆天恒基国际汽车城商贸中心二号楼一层119室。
法定代表人:刘革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智全,北京同一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美宜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大别山街16号办公楼一层A区222室。
法定代表人:王恒,职务不详。
被告:乌鲁木齐鹏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阿勒泰路283号18栋4层4单元402。
法定代表人:秦连银,职务不详。
被告:新疆佳迪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刘佳艳,职务不详。
被告:新疆环安中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迎宾路1341号机场南区市场办公室二层。
法定代表人:程小战,职务不详。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鲁岗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李宝忠,职务不详。
被告:新疆卓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宁波街123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波,职务不详。
被告:新疆骏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二工乡三工村余杭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黎启雨,职务不详。
被告:黎启雨,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
原告乌鲁木齐市百润佳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美宜佳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乌鲁木齐鹏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新疆佳迪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新疆环安中旭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新疆卓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新疆骏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黎启雨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市百润佳华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市百润佳华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百润佳华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标的1748149.95元,变更诉讼标的为16593元。本案案件受理费214.83元(原告已预交20533.35元),现减半收取107.41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剩余20425.94元由本院向原告退回。
审判员  韩珊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徐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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