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1181民初386号
原告:**,男,1977年03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5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连荣,黑龙江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华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喜贵,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守义,黑龙江省华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央储备粮北安直属库,住址黑龙江省北安市北岗区九一八电台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维忠,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荣春,黑龙江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起诉被告***、黑龙江省华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央储备粮北安直属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97.00元减半缴纳即1244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春胜
人民陪审员 隋淑琴
人民陪审员 魏立忠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