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楚雄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楚雄市预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23执23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楚雄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福塔社区东钰苑2单元501、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091316034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聂宗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楚雄市预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鹿城镇雄宝路丽景花园二期42幢B2-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683672980Y。
法定代表人汪翠,执行董事。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云23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楚雄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楚雄市预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楚雄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本案被执行人楚雄市预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土地资产尚不具备拍卖处置条件,自愿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云23执2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