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楚雄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金实力投资有限公司、楚雄市人民政府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23民初101号之一
原告:**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市福塔社区东钰苑2单元50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091316034B。
法定代表人:胡跃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凌云,云南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该公司董事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金实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市鹿城镇团结路5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086395962Y。
法定代表人:刘开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锦江,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市鹿城南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杨俐昆。
被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市八一路174号。
法定代表人:刘应龙。
原告**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金实力投资有限公司、**市人民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545元,减半收取152772.5元,由**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52772.5元。
审判长  邱德英
审判员  晋 芳
审判员  刘 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