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楚雄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金实力投资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23财保9号
申请保全人:**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福塔社区东钰苑2单元50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091316034B。
法定代表人:胡跃娟,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凌云,云南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保全人:云南金实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鹿城镇团结路5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086395962Y。
法定代表人:刘开宇,公司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云南金实力投资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申请保全人**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云南金实力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查封冻结限额人民币52749020元。申请保全人**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云南金实力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资金(账户名:云南金实力投资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账号:24xxx19)予以冻结。
以上冻结限额共计人民币52749020元,查封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豆 玮
审判员 张燕芳
审判员 黄晓春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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