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金实力投资有限公司与**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23民终14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金实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市鹿城镇团结路5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086395962Y。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鼎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市福塔社区***2**50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091316034B。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金实力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市人民法院(2023)云2301民初3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市人民法院(2023)云2301民初31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云南金实力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986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 洁 书 记 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