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827民初286号
原告:***,男,1978年6月12日生人,汉族,个体,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男,1971年8月28日生人,满族,住宽城满族自治县。
被告:***,男,1964年4月14日生人,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宽城华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民族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7564893887D
***与***、***、宽城华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41.00元,减半收取计357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