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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827民初286号 原告:***,男,1978年6月12日生人,汉族,个体,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男,1971年8月28日生人,满族,住宽城满族自治县。 被告:***,男,1964年4月14日生人,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宽城华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民族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7564893887D ***与***、***、宽城华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41.00元,减半收取计357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