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华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宽城华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围行执审字第3号
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宽城华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宽城华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查明:被执行人宽城华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0日在接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冀承围)安监管罚(2013)综合0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冀围)安监管强执(2013)06号申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宽城华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予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的(冀承围)安监管罚(2013)综合0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亦不持异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冀承围)安监管罚(2013)综合0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曲云泽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张信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