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827民初1107号
原告:何**,男,199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被告:宽城华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何**与被告宽城华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何**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原告何**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