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华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宽城华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冀民申字第5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会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宽城华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会成因与被申请人宽城华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威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承民终字第01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申请人经被申请人华威公司的代表***去到被申请人承包的工地干木工活,工资由被申请人支付,工作场地、材料、工具、宿舍由被申请人提供,施工过程中木工活是否合格及验收均由被申请人决定,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判决错误。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华威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学,与*学之间系承包关系;而再审申请人***是由*学雇佣,其在劳动中具体工作安排及工资发放均由*学负责,与*学是平等的民事合同主体关系。该事实有证人***、***出庭作证证明,***系*学招用的劳动者,足以认定该雇佣事实成立。再审申请人***并未与被申请人华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中的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故原一、二审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会成与被申请人华威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