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华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宽城华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等14人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滦民初字第634号
原告宽城华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于占泉。
被告张发。
被告谷秀旺。
被告***。
被告**。
被告高才。
被告***。
被告范宝均。
被告董海。
被告*振阳。
被告**。
被告***。
被告于振和。
委托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宽城华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等14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宽城华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等14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宽城华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宽城华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宽城华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马琴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