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华强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华强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兴驰热力供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104执980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华强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
被执行人:辽宁兴驰热力供暖有限公司。
住所地:沈阳市;'>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翰林路**vid='2'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申请执行人辽宁华强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辽宁兴驰热力供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了(2017)辽0104民初8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辽宁华强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依照(2017)辽0104民初811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欠款13288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942元。2019年7月2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本院依法通过金雕***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6月5日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股权、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进行网络查询均无供可执行财产。2019年7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不动产进行查询,无可供执行房产。2019年3月12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金融理财产品及收益类保险产品进行现场调查,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4执9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闯
审判员:***
审判员:楚晋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