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华强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海城市宏新镁业有限公司与辽宁华强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0381民初687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城市宏新镁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华强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原告海城市宏新镁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城市宏新镁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7元,由原告海城市宏新镁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赵业伟
书记员  曹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