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11执恢261号
申请执行人:***开互感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区龙潭路泰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郇正军,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塔河工业园**嘉润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任昌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开互感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0991民初1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2020年6月1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登记信息,反馈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现申请执行人***开互感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和解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0991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建
审判员 宋 磊
审判员 杨金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