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开互感器有限公司

山东泰开互感器有限公司、甘肃中瑞铝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911执263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泰开互感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区龙潭南路1152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甘肃中瑞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刘川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泰开互感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中瑞铝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的(2019)鲁0991民初2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传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执行标的本金56932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签收,未履行。 2019年11月2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银、证券、车辆和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2月11日本院执行干警通过工商局调查被执行人甘肃中瑞铝业有限公司情况,经查被执行人财产被多家法院查封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3月20日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0年3月25日第二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银、证券、车辆和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3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并制作笔录,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也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加倍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