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睿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恒睿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联科中贝制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12民初3809号
原告北京恒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院66号楼7层8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766301729。
法定代表人袁青海,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飞明,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联科中贝制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云锦村智汇云锦孵化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MA6DMF6336。
法定代表人王进京,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昌洪,公司总经办主任,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北京恒睿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联科中贝制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恒睿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恒睿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81免予收取。
审判员  魏鸣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