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恒邦灯饰有限公司

原告扬州市恒邦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扬州市恒邦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23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牟民初字第2913-2号
原告扬州市恒邦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55377788-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生于1980年9月20日,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生于1990年12月12日,汉族。
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本院已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2015)牟民初字第2913-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P35G92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保全,现案件已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P35G92号轻型普通货车的查封。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聪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