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恒邦灯饰有限公司

***、扬州市恒邦灯饰有限公司与高邮市金晟照明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084执19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1月11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恒邦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被执行人:高邮市金晟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13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恒帮灯饰有限公司与高邮市金晟照明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我院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我院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6)苏1084民初2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案号立“执恢”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于素权
代理审判员黄政
代理审判员孔**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勇
法官寄语:
终结执行是法院执行工作程序中的操作环节之一,不影响申请执行人的实体权益,在判决书(调解书、其他可强制执行的文书等)所规定的合法权益全部实现之前,法院会继续采取强制措施。
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法院不会解除;
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的,随时可以向法院申请继续(恢复)执行;
即使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的,法院会定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不动产等财产进行查控,直至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