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6民初2389号
原告:山西银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西外环小峪口。
法定代表人:孙凯波,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长征、杨辰飞(实习),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住所地:滑县道口镇滑州路西路南。
负责人:刘光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丽,女,1987年2月16日生,汉族,住,系被告公司职工。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住所地:滑县滑兴路翰林苑南小区32号。
负责人:谢静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男,1985年3月21日生,汉族,住,系被告公司职工。
原告山西银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山西银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银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的起诉,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银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山西银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艳彩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温沙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