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旭天标识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旭天标识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执587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旭天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蓝翔中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7720664992。
法定代表人:王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义,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星,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山东旭天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112民初67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认:一、被告***欠付原告山东旭天标识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6000元,被告***于2021年7月29日支付6000元,于2021年9月15日前支付6万元,如被告***任意一期逾期付款,被告***以6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违约金,且原告山东旭天标识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及违约金申请强制执行;二、案件受理费797元,由原告山东旭天标识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97元,被告***负担400元(该费用原告山东旭天标识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于2021年7月29日支付)。因***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电子送达短信方式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其已签收。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1年12月7日、2022年1月17日、2022年3月15日,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及工商登记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240.41元,本院已扣划。查询到***名下车辆号码鲁AJ××××汽车,本院已查封,查封期限两年,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2023年12月20日止,因该车本院未实际控制,故本案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除上述财产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12月9日,本院前往历城区家和苑10-1-301及家和苑物业对被执行人调查,得知该房产非被执行人所有;2022年2月25日,前往御景台壹号院25-2-301、付家庄村委会对被执行人调查,得知御景台壹号院25-2-301房主非被执行人,付家庄近期也没有拆迁计划及补偿款项等,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2年1月21日、2022年3月15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义,告知可申请悬赏执行,其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额78006.24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240.41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笔录等材料证明。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崔得原
审判员 张 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