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标识工程有限公司、菏泽绿地***投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91财保8号
申请人:***天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海右路华润置地广场6号楼32层。
被申请人:菏泽绿地***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广州路北头绿地城售楼处。
申请人***天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标识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缴纳财产保全申请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天标识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