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祥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抚州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祥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02民初4040号之一
原告江西抚州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昌大道以东、纬九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054421732D。
法定代表人:李斌,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温向东、吴越,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秀谷镇园湖北路江南人家七栋第一层B24-B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7060778244B。
法定代表人:邹赛红。
被告***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抚州市临川区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东馆镇人民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MA38ELNF2K。
负责人:黄晨。
原告江西抚州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抚州市临川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江西抚州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以被告已主动付清原告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抚州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抚州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260元,减半收取14630元,由原告江西抚州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兴来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熊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