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祥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抚州南方混凝士有限公司、江西祥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02民初8390号
原告:江西抚州南方混凝士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昌大道以东、纬九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054421732D。
法定代表人:李斌,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向东、吴越,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秀谷镇园湖北路江南人家**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7060778244B。
法定代表人:邹赛红,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抚州市临川区分公司,住所地为江,住所地为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东馆镇人民政府院内用代码:91361002MA38ELNF2K。
负责人:黄晨。
原告江西抚州南方混凝士有限公司诉被告***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抚州市临川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1月17日以被告已主动付清了所有货款为由
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抚州市临川区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抚州南方混凝士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抚州市临川区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15元,由原告江西抚州南方混凝士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良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管曼芳
书 记 员 黄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