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27民初1129号
原告:广州和裕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霞迳村霞福路霞心巷36号(办公楼D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0765135156。
法定代表人:温共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圆,广东群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秀谷镇园湖北路江南人家七栋第一层B24-B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7060778244B。
法定代表人:邹赛红,职务:经理。
被告:翁源县鸿贵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翁源县周陂镇双联村委朱屋村小组(原二煤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9590129890F。
法定代表人:肖秀芳,职务:经理。
原告广州和裕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翁源县鸿贵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广州和裕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和裕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和裕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70元,减半收取1885元,由原告广州和裕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宜彬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龚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