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3民终47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土家族,1966年3月13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溆浦县*********,公民身份号码:433************914。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第一层B24-B25号。
法定代表人:邹某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4年1月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道河畔社区*委会,公民身份号码:362************514。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文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马洪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二楼。
法定代表人:詹某1。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文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2019)粤1324民初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以后,经龙门县人民法院向其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限定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本案上诉费,但上诉人并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二审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积赋
审 判 员 蓝惠兰
审 判 员 黄宇乐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唐栩权
书 记 员 刘惠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