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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延执审字第318号
申请执行人南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张家勇,局长。
委托代理人章昌胜,南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支队支队长。
被执行人福州友逵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卫春。
申请执行人南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4年12月16日向我院申请质量监督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8日以被执行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保的行为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南)质监罚字(2014)15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是: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10000元。被执行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罚款。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罚款。2014年12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款10000元及按每日计算加处3%的罚款,即加收罚款10000元,合计人民币2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南)质监罚字(2014)15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8月19日已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南)质监罚字(2014)15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审判长 李 彬
审判员 范泽寿
审判员 吴淑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