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川盛塑胶有限公司

兰州欣凯悦木塑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川盛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甘01民终1395号
上诉人兰州欣凯悦木塑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川盛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4民初2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4民初26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兰州欣凯悦木塑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438.1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雷 明 审 判 员  邱 彬 审 判 员  赵瑞霞
法官助理  刘艺涵 书 记 员  邹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