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川盛塑胶有限公司

成都川盛塑胶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合川区凉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0102民初3884号
原告成都川盛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凉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就本案,原告对被告据以提起诉讼的事实与理由是原告提供《购销合同》,其认为该纠纷为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因《购销合同》(合同)引起的纠纷。但被告在管辖异议申请书中不认可与原告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以及在释明笔录中载有“签订合同认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签订,不存在以项目部印章签订,对于合同真实性不认可。”。故在合同不能认定有效的情况下,对于本案所涉纠纷应适用于一般地域管辖,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凉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文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贵 霞
书记员 欧阳定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