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公路局新干分局

吉安市公路局新干分局、姚小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8民终23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安市公路局新干分局,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车站东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1000492520503G。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67年9月29日出生,住新干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舟,女,汉族,1990年7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97年2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
上诉人吉安市公路局新干分局因与被上诉人***、姚苏舟、姚思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2019)赣0824民初16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对本案审理中,上诉人吉安市公路局新干分局与被上诉人***、姚苏舟、***达成和解协议,现吉安市公路局新干分局自愿撤回上诉申请,并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吉安市公路局新干分局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吉安市公路局新干分局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642元,减半收取841元,由上诉人吉安市公路局新干分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涂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