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辖终12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长虹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高新区通建钢管租赁站,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北河村。
经营者:胡卫方。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通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乌江桥北大街88号。
法定代表人:季友兵。
上诉人江苏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高新区通建钢管租赁站、原审被告江苏通宇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1民初8269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江苏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分别于2015年5月和2017年4月签订的两份《分包工程协议书》,由于被上诉人并无相关资质,实属无效合同,因此双方之间并无实质的合同关系,不应该适用专属管辖之规定。现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款项,应当由被告即上诉人所在地法院,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请,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依法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受诉法院。因案涉工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辉
审判员查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