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江苏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603执472号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2700581797395P,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国泰商务广场CBD-T2-20楼。
负责人:韩鹏飞,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江苏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86321761L,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长虹路222号德盈国际广场3幢28楼。
法定代表人:王坚,系公司总经理。
鄂尔多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与江苏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一案,康巴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0603行初334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被执行人江苏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缴纳620000元罚款及加处罚款620000元。因江苏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鄂尔多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以电子送达方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因其债务较多,无力履行还款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车辆登记部门、证券、税务、保险、网络支付、自然资源部等及鄂尔多斯市不动产中心、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委托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按照行政判决书载明的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124000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内0603执472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江苏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雪梅
审判员  潇 濛
审判员  安吉斯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