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海蜂巢商贸有限公司、江苏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青0202执12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海蜂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建国物流建材市场11栋97-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5310897677M。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辩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长虹路222号3幢2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86321761L。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蜂巢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作出的(2023)青0202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江苏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之内给付原告青海蜂巢商贸有限公司货款377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江苏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海蜂巢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江苏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2023年8月15日、2023年11月1日、2024年1月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民政、税务、不动产、网络资金、银行、车辆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江苏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工商、税务、不动产、网络资金等信息,在中信银行账户内有606620.88元存款、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有73163元存款及其他银行有部分少量存款,但均为农民工工资专户或保证金账户或被其他多家法院冻结,在本案中不能执行;有苏A×**号、苏A×**号、苏A×**号、苏A×**号、苏A×**号、苏A×**号、苏A×**号、苏A×**号、苏A×**号号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23年11月3日委托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到车辆管理所查封了以上车辆,但均为轮候查封。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委托南京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到南京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江苏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在该处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23年12月4日到海东市乐都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江苏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在该处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23年12月4日到海东市房产管理局区查询被执行人江苏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江苏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该处无房产登记信息;截止2024年1月10日,经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显示,被执行人江苏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有24案件未能执行到位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于2023年11月30日将被执行人江苏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法定代表人王坚限制高消费。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标的为377000元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次执行到位0元,现被执行人江苏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青海蜂巢商贸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青0202执12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保万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