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广胜达建设有限公司

东莞市赛通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广胜达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2财保1037号
申请人:东莞市赛通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沙角社区象山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324802747D。
法定代表人:吴志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琦,广东盈隆(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夫之,广东盈隆(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广胜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天安云谷产业园一期3栋A座2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192318290N。
法定代表人:杨松。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广胜达建设有限公司价值294696.84元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为此次保全申请提供了额度为294696.84元的信誉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广胜达建设有限公司存款294696.8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单晓丽
审判员  郑曼华
审判员  吴映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耀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