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423执5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顺圆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涵陆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陕西顺圆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湖南涵陆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9)陕0423民初2724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湖南涵陆基础建设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陕西顺圆工程有限公司安全保证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从2018年1月29日至**之日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控,并执行回案件款20309元,申请执行人已经领取了该笔案件款。现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并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信用惩戒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 航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锐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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